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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十年·焦点面对面】建设健康中国缘何成为“生活方式的革命”?******

  中新社北京10月13日电 题:建设健康中国缘何成为“生活方式的革命”?

  ——专访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

  中新社记者 李纯

  晚餐要吃得清淡、摄入优质蛋白、聚会相约“吃草”,合理膳食成为当代人制定食谱的重要标准;早睡早起不熬夜,年轻人更注重养生,努力摆脱“亚健康”状态;一波波运动“时尚”兴起,保持体育锻炼成为健康生活的“必修课”……

  当下中国,“健康”成为社会发展、大众生活的流行语。从“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50年”的奋斗追求到从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的历史转变,折射的不仅仅是健康理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全民健康已然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的重要论述,赢得了全社会的共鸣。

  于国于民,健康所处的地位正变得愈加重要。过去十年,健康中国已上升到国家战略,成为崭新的治国理念。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时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启动健康中国行动不亚于“一次健康革命”。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2019年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2022年10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洺洲太极拳社开展“秀太极 迎重阳”活动。中新社发 胡高雷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2022年10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洺洲太极拳社开展“秀太极 迎重阳”活动。中新社发 胡高雷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在健康中国战略的指引下,毛群安指出,过去十年来中国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国人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

  这一“快速提升”直接体现在一连串数字上:十年来,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从74.8岁增长至78.2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从8.8%提高到25.4%,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比达到37.2%……数据显示,中国的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健康中国行动确定的2022年目标主要指标都已经提前实现,这要归功于健康促进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毛群安指出,回顾十年来中国卫生健康事业的进步,健康促进制度体系的效用越来越明显。

  在此基础上,今年春季,《“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出台,该规划首次将健康预期寿命作为指标,不仅关注人均预期寿命本身,更体现对改善人群健康状况的重视。

  更为深层次的健康促进在于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如今已被视为打开健康之门的“金钥匙”。

  “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是一次健康革命,是生活方式的革命。”毛群安指出,针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每个人都能够及时获取有关健康的信息与服务,并借此改善自身健康状况,这便是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目的之一。(完)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右)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右)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

  访谈实录摘编如下:

  中新社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健康促进工作取得了哪些显著的成就?过去十年间,中国人在哪些方面变得更健康了?

  毛群安:回顾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快速发展,健康促进工作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2019年启动健康中国行动,构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组织体系,即以国务院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了15个专项行动工作组。

  党和政府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广泛动员、每个人践行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在全社会的氛围日益浓厚。

  根据我们对健康中国行动的评估,广大公众的健康水平得到快速提升。用国际组织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人群健康状况的主要指标来评估,目前中国居民的健康状况已经处在中高收入国家的前列,健康绩效是明显的。

  健康中国行动确定的2022年目标主要指标都已经提前实现,这要归功于健康促进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回顾这十年来的进步,国人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健康促进制度体系的效用越来越明显。

  中新社记者:《“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已经出台,立足于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真正做到惠及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实现健康中国,还有哪些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亟待解决?

  毛群安: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细化明确了“十四五”期间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

  首先要构建一个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筑牢维护公众健康的保护网。同时要在公共卫生网络建设的过程中,突出明确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二是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解决重大慢性疾病对人群健康带来的影响,需要从生活方式入手,更加完善健康促进体系。

  三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优化医疗服务,让老百姓得病后能够及时接受救治,看病更加便捷舒心。

  《“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首次把健康预期寿命作为一个指标,说明我们不仅要观察预期寿命的长度,还希望人群的健康状况得到改善,这也是“十四五”时期要着力实现的目标。

2022年8月28日,江苏泰州,青少年在东环高架体育公园内健身。泱波 摄2022年8月28日,江苏泰州,青少年在东环高架体育公园内健身。泱波 摄

  中新社记者:提到健康,我们总会关注“一老一小”。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对健康服务的需求还会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从健康的角度出发,应如何加速配套措施的建设,让经济社会发展尽快适应这一趋势?

  毛群安:健康中国战略的根本目标是全民健康,即每个人在不同生命阶段都能保持理想的健康状态。照此标准,我国目前为民众提供的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还有一些不充分不平衡,其中对于老年人群的健康服务较为明显。

  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我国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建立一套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这个体系的建设是“十四五”期间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要从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等不同方面发力,让老年人不仅能够延长寿命,而且能够保持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为此,医疗卫生和健康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划。比如,要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还有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性建设,加大老年护理人才培训工作等等。

  中新社记者:说完“老”,我们再说“小”。妇幼健康促进行动提出,到2022年和2030年,我国婴儿死亡率要分别降至7.5‰以下和5‰以下。随着中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此背景下,妇幼保健工作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发展?

  毛群安:婴幼儿死亡率,之所以把它用作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人群健康的重要指标,是因为这个指标的变化不仅代表婴幼儿的健康状况,也是整个国家和地区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

  目前我国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已经实现了规划的目标,但是要在接下来的十年中继续把指标往下降,难度是非常大的。因此要把重点放在目前孕产妇和婴幼儿可能发生的高危环节上。

  针对近些年特别是国家出台“二孩”“三孩”政策之后的高龄产妇增加,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保障母婴安全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对每一位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绿、黄、橙、红、紫5色管理。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红、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严格实行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特别是“三孩”政策实施后,我们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形成“两提升、一促进”的政策措施。

  接下来还会针对各地在孕产妇、婴幼儿保健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对口支援方式、针对性措施,提升妇幼保健专业团队的力量和水平。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右)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右)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

  中新社记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凸显传染病防控体系的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传染病防控体系经历了怎样的建设和发展?今后疾控体系还需要如何发展?

  毛群安:通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能力和过去的能力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共卫生体系得到了锤炼,公共卫生队伍经得起考验。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短板弱项,例如基层的防控能力、应急统筹指挥体系上还有漏洞等。针对这一情况,中国做出了改革疾控体系的重大决策,组建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大疾病的防控,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短板弱项采取强有力措施,例如早期预警机制的建立。中国正在研究建立多点触发的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各方面信息,判断风险点。

  再如,中国正在全国遴选一些重大传染病救治基地、卫生应急基地,按照不同区域布局。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首先在一个地域就能够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相应的设备条件、物资准备、人员能力准备,也都是疾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中新社记者:随着人们对体育锻炼的重视不断加深,五花八门的体育运动方式层出不穷,比如说年轻人喜欢玩的飞盘、跟着网红跳操、野外露营活动等,引领了一波体育运动的“时尚”。对于这种运动“时尚”,您怎么看?应如何正确引导民众参加体育锻炼?

  毛群安:健身运动和健康的关系非常密切。通过一系列的政策促进、对公众宣传,大家的健身意识更强了,越来越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活动。

  从评估情况看,要动员更多的人参与运动健身,还有很大的潜力。目前青少年和职业人群的运动量还不够,我们在会同体育部门为大家创造条件,希望更多的人真正动起来。

  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越来越多,也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不当运动造成的伤害增加。这提示我们要科学运动,对运动进行指导。我们提出“体医融合”,希望通过体育健身和医疗卫生两个专业的融合,让民众既能健身,又能防止运动不当造成的伤害。

  当然,有一些新颖的活动方式,增加了运动的乐趣。我们鼓励创造一些新颖的运动方式,前提是注意运动安全。

2022年8月6日,首届中国飞盘联赛的首站比赛在西安启幕。赛场上,运动员在烈日下,奋力奔跑、追逐,飞盘在蓝天碧草间划出一道道极具动感的弧线。张一辰 摄2022年8月6日,首届中国飞盘联赛的首站比赛在西安启幕。赛场上,运动员在烈日下,奋力奔跑、追逐,飞盘在蓝天碧草间划出一道道极具动感的弧线。张一辰 摄

  中新社记者:我国正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您之前也说过,生活方式的改变可以看作一场“健康革命”,为什么要上升到这个高度?在今天中国不断向前发展迈进的过程中,健康处于怎样的地位?

  毛群安:卫生健康事业始终处于基础性地位,同国家整体战略紧密衔接,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抗疫实践证明,只有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才能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当前,面对多重疾病威胁和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我们启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从短期看,有助于从源头降低疾病传播风险,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从长远看,有利于群众形成主动健康观念,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所以说这是一场新时代的健康革命。

  中新社记者:现在很多人面临“亚健康”问题,像腰椎颈椎疼痛、失眠、肥胖等等。对于当下的年轻人来说,想摆脱这种“亚健康”的状态,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毛群安:有的人出现了一些“亚健康”的症状,这是身体发出的预警信号。

  运动不足、过度摄入高热量食物、不注意休息,这些因素会导致健康状况恶化。监测发现,像高血压、糖尿病等一些严重并发症的发生年龄在提前。这是因为没有从生活方式这个环节将慢病的进程延缓,反而加剧了。

  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是一次“健康革命”,是生活方式的革命。希望现在的职业人群反思生活方式有没有问题,有哪些突出的问题,要下决心改变。希望每个人针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服务,运用这些知识、服务来改善自身的健康状况,这就是“健康素养水平”。这个素养不是“知不知道”,而是“做没做到”。

  中新社记者:为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动员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中国提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目前,健康中国行动进展如何?能否实现总体目标中有关2022年的各项目标?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毛群安:2019年国务院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各成员单位持续完善健康中国行动政策机制,加大健康影响因素干预,宣传健康生活理念。

  经过三年的努力,各部门协同联动格局初步形成,健康中国行动品牌效应逐步凸显,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当前,我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25.4%,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8.2岁,健康中国行动2022年主要目标提前实现,健康中国建设开局起步良好、进展顺利。

  下一步,我们将在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强化宣传发动、加强监测考核等方面继续下功夫,早日全面实现健康中国行动2030年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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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范某某挂靠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接南昌市某项目劳务工程。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范某某陆续雇佣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967万余元,并转至范某某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因范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人们陆续向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为妥善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额外结算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某收到汇票后,仍拒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0月23日,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范某某既不提交该项目的全体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也不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范某某拒不支付22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6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此案,范某某得知后潜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月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9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因范某某当庭翻供不认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5月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范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22年9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劳务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随着侦查机关取证的深入,确定范某某系挂靠劳务公司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范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2.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追加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发布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之前未报案的被欠薪工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被欠薪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根据新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通过全面依法指控,准确有力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办案效果。

  3.协同化解涉案风险,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做好工作预案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信访办等部门联动,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区劳动监察局、涉案建设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建设公司积极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欠薪工人。检察机关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从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区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了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强化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准确认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打击、追讨、司法救助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系统性、根源性解决相关问题,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陆续招用郁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公司电子加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郁某某、王某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137119元。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先后向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柏某下达四次行政指令,责令其支付所欠员工工资,逾期仍未执行,同时柏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接受行政指令发放拖欠员工工资,并频繁变更联系电话,逃匿支付员工工资。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8日,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柏某与30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经召开听证会,2021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审查,2022年6月1日检察机关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柏某提起公诉。柏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人数较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从外地抓获到案,鉴于其具有逃跑可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释法说理,追回部分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30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多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对柏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经营受经济形势影响,柏某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全部欠款,经与被害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柏某达成了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还款协议。2021年12月8日,柏某委托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

  3.能动履职,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相关被害人,在补充工资明细表、向柏某核实情况等相关证据后,继续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最终全部被害人的权益均充分得到保障。

  4.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拖欠工资、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均是劳动者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是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柏某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后,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经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对柏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继续关注柏某的还款落实情况,发现其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等,依法对柏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当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具备主体资格,郁某某等30名员工均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讨回欠薪,检察机关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进行起诉,为欠薪企业划出红线。

  3.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发包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共计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44万元。工人多次投诉、信访反映此情况。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潘某某逃匿外地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23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助民企纾困等多种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在潘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后,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恶意欠薪”逮捕标准,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外地,引发上访,在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对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拒不交代去向,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聚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详细查阅工人工资清单、企业账目往来等材料,主动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逃匿的事实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保就业促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潘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承揽的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且案发正值疫情初期,经济下行,若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发展及职工就业产生较大影响。经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及涉案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检察机关对潘某某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开展多方协作,促成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了工资拖欠矛盾;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予以谅解。

  4.深化诉源治理,督促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涉案企业表达合规意愿后,2021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启动企业合规整改,设立合规事务部,补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合规文化体系;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用工主体的联系方式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加强考勤统计;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明确施工方、分包方具体职责,完善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等方面的管理。2022年1月15日,该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累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5项,整改问题12个。

  5.开展专项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规范。鉴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阅了近三年欠薪案件,发现存在立案调查不及时、“两法衔接”意识不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021年6月,检察机关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培训,督促指导20余家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等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履职,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动态审查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变化条件,对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依法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辩护律师、工程发包方、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多方,必要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动,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依法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叠加因素,统筹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工人持续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运营,以“真合规”“真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刘某某雇佣李某、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钢筋笼”。工程结束后,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经调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李某等18人工资23.32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至整改期届满,刘某某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紧扣关键节点促进矛盾化解,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筹款支付所拖欠工资。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捕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春节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32万元全额支付,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开展小微企业合规。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为小微企业,但在本市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上百人。考虑到公司有合规意愿,检察机关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合规整改。该公司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2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

  3. 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233”工作法,即深化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两项认识,立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搭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案查办、“诉前和解+检调对接”“行政+司法+新媒体”衔接融合三项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专案查办通道,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案施策,2021年以来为70余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类案件纳入诉前矛盾调解工作范畴,促使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以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部实现“一案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医、生活等实际困境,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工资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写照。

  5.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兰某某系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海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起,海旺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海旺公司共拖欠王某、金某某等28名员工工资153万余元。

  2021年10月14日,鄂州市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兰某某于同月25日核对《员工拖欠工资投诉表》并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核对员工工资后,承诺在40天左右支付拖欠的工资。区人社局于10月25日向海旺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旺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兰某某在承诺期限内未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于同年12月8日和12月13日多次发送短信要求兰某某于当月13日之前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回复收到短信并说明其在十堰市处理欠款事宜,三日内返回鄂州。后未如期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9日,区人社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决定对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7日,兰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5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兰某某不批准逮捕。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检察履职情况】

  1.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兰某某辩解其离开本地并非逃匿,而是去筹集资金以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因本案未查明兰某某到十堰的具体情况,也未查明兰某某及海旺公司名下资产情况,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上述证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经向多名员工调查得知,兰某某从2021年开始出现嗜睡不醒症状,而后返回十堰市休养,但电话、微信并未失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及时到案。经审查认为,兰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区人社局调查,但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并未失联,因此不能认定兰某某系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查明海旺公司账户和兰某某个人账户均无资金,兰某某无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员工代表反映,大部分被欠薪员工均在海旺公司长期工作,一致认为兰某某为人仗义,公司经营不善也是客观原因所致,他们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担心兰某某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2020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检察机关经综合分析,兰某某的行为不属恶意欠薪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开展公开听证,有效化解员工心结。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劳动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邀请镇党委书记共同上门释法说理,并为解决欠薪难题研究方案,最终达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初步意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联合办案团队,针对是否对兰某某批准逮捕和是否民事支持起诉召开听证会,员工代表和听证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兰某某,并同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3.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兰某某公司陷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但名下有土地和资质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围绕员工要回被拖欠工资这一主要诉求,决定刑民协同履职、一体化办案。民事检察官迅速介入,引导员工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防止资产非正常转移。在征得涉案员工同意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2022年6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联动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沟通协调,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化解民事争议职能与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相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席会议,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防范化解劳资矛盾。刑检部门发现相关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有必要支持起诉的,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线索的,应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使检察机关助力保障民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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