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河北省保定市监委对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宗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购物卡,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出入私人会所,甚至在中央巡视组巡视以及集中整改期间仍顶风违纪;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对组织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视而不见;违规进行股权投资获取巨额收益,长期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腐败行为贯穿职业生涯各个岗位,利用证券发行审核、稽查执法、日常监管等职权为他人谋取巨额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宗成长期在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多个重要岗位工作,目无法纪,贪欲膨胀,大搞期权腐败,安排亲友作“白手套”隐藏“影子股东”身份,以虚假投资理财方式埋设“钱袋子”,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典型;底线失守、执法犯法,接受他人请托为风险公司提供帮助、泄露消息、出谋划策,掩盖、延迟风险揭示与处置,严重扰乱证券监管秩序,是腐败问题与金融风险交织的典型。王宗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严重损害监管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宗成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王宗成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河北省保定市监委研究,决定将王宗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宗成简历
王宗成,男,汉族,1965年3月生,安徽肥东人,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进入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3年9月至2012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
2012年4月至2016年7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河北省纪委监委)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